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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异地医疗报销的声明
信息来源:131团杨俊瑞 日期:2018-06-20 17:16:54 【字号: 】 编辑:null

201851日起,兵团的职工、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了相应的提高,与此同时,对于异地居住及异地就医报销政策上也存在相应的变动。为保证我团职工居民能够正常享受医疗待遇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。

本地人员和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,转诊转院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,进入统筹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,由个人先行自负30%,剩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本地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予以支付。

(一)从201851日起,不再办理特殊转诊转院申请表,本地人员和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(异地安置人员)的参保人员,转诊转院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,进入统筹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,由个人先行自负30%,剩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本地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予以支付。201851日前办理的特殊转诊转院申请表在本年度内有效,按原办法执行。

(二)参保人新发生的4种门诊大病,不能及时通过门诊大病鉴定的,在七师定点医院产生的门诊费用按原规定报销;在非七师定点医院产生的门诊费用、住院费用转诊转院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,进入统筹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,由个人先行自负30%,剩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本地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予以支付。

     (三)异地居住、就业的参保人员,须由居住地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,没有居住地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的进入统筹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,由个人先行自负30%,剩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本地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予以支付;在异地上学的参保人员,须由学校开具在校证明,没有学校开具在校证明的进入统筹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,由个人先行自负30%,剩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本地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予以支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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